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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福州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该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界定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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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我国从1996年开展了全面勘定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截至2002年,全国68条的62097KM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未含香港、澳门与广东省的界线)和4160000km县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已经勘定,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后成为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该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界定轨道。
       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是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就当前来说,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GB/T 17796-2009)是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依据。该标准规定了省级和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边界界线测绘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省级和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边界界线测绘和联检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代替GB/T l7796—19996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本标准与GB/T l7796—1999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名称改为《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扩大了适用范围,由原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扩大到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并在有关章节中增加了适应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有关规定。 ——根据GB/T 1.1 2000规范了本标准的编排格式。 ——增加第3章“术语和定义”。 ——第5章“界线测绘的准备工作”中增加了边界地形图制作的内容,有利于后期协议书附图制作。 ——由于测制地图技术的进步,边界地形图、协议书附图制作,均采用了数字成图技术,并作出了相应的技术规定。 ——控制测量方面,本标准根据多年界线测绘的经验,确定以界线测绘用图比例尺规定的精度作为制定界桩点测量精度的依据。本标准的精度规定,可满足不同行政区域界桩点坐标的精度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第8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印刷和第9章边界线更新测绘。现用《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集》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 ——附录A“界桩登记表”中增加了地理坐标和高程的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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