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公示
我司已基本完成《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工作,即将报送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现向公众公示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假如该项目建设影响到您的生活环境,或者您对该项目建设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您拨打以下电话向我们反映。
一、建设项目概况
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项目位于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公司总占地面积45192.62m2,为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在一期工程扩建一条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年处理3500吨沥青铣刨料。项目总投资22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9%。本次建设于2024年8月开工,并于2024年11月投入试运行。项目年工作日150日,每班10h,年生产1500h。本次验收范围为项目的主体工程、环保设施和辅助工程。
2020年1月委托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编制了《榕圣市政建材产业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产能为沥青混凝土年产30万吨(一期工程);2020年7月20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以侯环评[2020]118号文对《榕圣市政建材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意见;该项目于2022年1月完成自主环保验收。2022年4月公司委托福建致诚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榕圣市政建材产业园(商品混凝土年产40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产能为商品混凝土年产40万立方米(二期工程);2022年6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侯环评[2022]45号对《榕圣市政建材产业园(商品混凝土年产40万立方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意见;该项目于2023年11月完成自主环保验收。2024年3月公司委托福建金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4年6月2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榕侯环评[2024]46号对《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批复意见。
二、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包晶晶 联系电话:18259089724
三、环保措施建设情况
项目建设过程中基本能按照环评报告表和环保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建设各项环保设施。
1、废水:本项目生产过程不产生生产废水;员工依托现有,因此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停留12h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竹岐乡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项目天然气燃烧产生燃烧废气和沥青烘干过程产生烘干废气经冷凝塔+活性炭吸附装置+等离子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P1)。
3、噪声:根据现场调查,项目高噪声设备安装有减振垫等降噪措施,降低了噪声对厂界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4、固体废物:①生产过程遗撒的沥青铣刨料,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②设备维护使用的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转运处置。
四、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值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氨氮监测值未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限值,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区边界无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排放标准中新改扩建限值要求,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项目沥青搅拌废气(P1)排气筒颗粒物、SO2、NOX监测值未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苯并[a]芘、沥青烟监测值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导热油炉废气(P2)排气筒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监测值未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布袋除尘废气(P3)排气筒颗粒物监测值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四侧厂界噪声监测值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昼间LAeq≤65dB(A),夜间LAeq≤55dB(A),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
五、总结论
根据项目验收监测和现场调查结果,建设项目基本能执行环保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能按环评及批复的要求,落实相应污染治理措施,环保治理设施基本按要求建设,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管理制度基本完善。主要污染物实现了达标排放,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九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议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